赴境外诈骗窝点超30日!以诈骗罪论处!
据中国法院网报道,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,审结一起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,该案是适用两高一部,“因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,累计时间30日以上,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”,司法解释的首个案例,2019年6月12日,被告人郑某经他人联系,来到柬埔寨金边加入以“老二”为首的地下钱庄,该钱庄为针对中国境内居民,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,提供银行卡后,转走骗到的钱款或按指示将钱款少量“出金”给被害人,郑某等人根据该钱庄安排,使用U盾及银行卡在电脑上操作转移钱款,郑某在该钱庄的工作时间为2019年7月至9月中旬,后于2019年10月23日回国,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5000余元。
经法院审理以郑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。
值得注意的是,郑某案例虽是南通通州首个案例,但他并不是个例,多人因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,以诈骗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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